(2013)阎法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曾文远与邰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远,邰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曾文远,男,193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邰红利,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曾文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邰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邰红利应向申请执行人曾文远返还借款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725元,执行费3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曾文远提出其与邰红利已达成协议且邰红利已履行完全部款项,故曾文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张艳执行员杨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振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