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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湄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余亚军,湄潭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正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