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湄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余亚军,湄潭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正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