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李某,男,住宁强县高寨子镇。委托代理人付建平,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黎蕃,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