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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俊与谢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个体户。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交纳44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相云审 判 员  党龙泉代理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