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利州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大富申请执行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富,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富,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法定代表人樊天国。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劳调案字(2013)第0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的银行存款124099.04元(本金1200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20日的利息2399.04元、执行费17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