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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施天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天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936号罪犯施天勇,男,1975年5月5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天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邦华、夏先年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18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509号、2012年5月14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施天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施天勇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施天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施天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天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贺冀平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綦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