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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于国强与马绍清、杨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强,马绍清,杨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6号原告于国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被告马绍清,男,6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被告杨静,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原告于国强诉被告马绍清、杨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国强诉称,2013年10月31日,二被告将怀德旅店以60000元价格出兑给原告,当时双方协议由原告交付被告60000元后十日内,由被告将该旅店手续交付原告。被告迟迟未把该旅店手续交付原告,使原告无法经营。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手续,被告告知原告手续已无法办理。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退还价款60000元,赔偿损失8758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我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静住址,经查找,大洼镇繁荣社区证明,被告杨静在该社区没有居住登记,查无此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明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信 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