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海艳与李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艳,李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艳,女,生于1968年12月1日,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耿,男,生于1955年6月22日,住凤翔县南指挥镇,农民。李海艳诉李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案款12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耿已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及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