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二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5号罪犯李二虎。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二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二虎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6月25日至2013年10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二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段���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