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5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许卡彪与张刚、麻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卡彪,张刚,麻永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576号原告许卡彪,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麻永维,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卡彪诉张刚、麻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给付了部分借款,并与被告决定私下处理,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卡彪撤回对被告张刚、麻永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许卡彪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