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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英明与段君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明,段君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明。被执行人段君赢(曾用名段军迎)。申请执行人陈英明与被执行人段君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王 健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