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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曲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徐法曲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钟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在深圳打工期间相互认识、恋爱,2009年11月27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0年7月1日双方在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0年4月18日共同生育女儿陈某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逸恶劳且有吸毒、赌博恶习,在家里长期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之间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012年7月原告曾向徐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还是屡教不改,原告认为确实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陈某密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钟某某为对其主张的事实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钟某某《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的事实。被告陈某某不作书面答辩,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8月在深圳打工期间相互认识、恋爱。2009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0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并于2010年4月18日共同生育一女陈某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在被告大哥陈某彩的帮助下,双方在深圳市共同经营一小商店,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少经验经营亏损,致使原、被告夫妻之间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自2012年3月起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0月31日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但回去后,双方仍不能和好,2013年11月4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另查,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处置。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缺少沟通和理解,常因家庭经济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淡薄,自2012年3月起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2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理由充足,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陈某密今年三岁,一直随被告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一款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7条第一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现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陈某密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较为有利。现双方在外地打工,收入较低。根据以上的实际情况,原告诉求共同生育的女儿陈某密由被告抚养,同意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给被告,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予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一款第(2)项、第7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陈某密由被告抚养,原告钟某某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每年每月30日前给被告陈某某付200元做为子女抚养费,直至抚养陈某密满18周岁为止。三、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处置。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疆代理审判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一款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