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城大道388号。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汉计生征字(2013)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李某、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黄某向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59388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7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黄某的银行存款601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