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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催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江苏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催字第0205号申请人江苏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兵,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负责人徐光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晓明,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晴,女,1985年4月11日。申请人江苏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10300052/22110676,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威笑家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沐金灶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绸都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江苏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