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汤井华与邵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井华,邵江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汤井华,女,汉族,1965年11月24日生,:340321196511246664。委托代理人:王文兵,安徽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被告:邵江水,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340304198601200419。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井华诉被告邵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井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