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滨霞诉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滨霞,李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97号原告:王滨霞,女,住沾化县。被告:李树军,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滨霞诉被告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滨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65元由原告王滨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