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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滨霞诉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滨霞,李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97号原告:王滨霞,女,住沾化县。被告:李树军,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滨霞诉被告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滨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65元由原告王滨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