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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2013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2月22日因患有严重疾病变更为取保候审。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3)第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韦某伙同王某、“鸿仔”、“阿华”、“光头”、“刘仔”、“强仔”(上述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五队旧菜市“上岛自选”日杂店附近和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五队菜市“瑶人寨百货”超市门前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的筒子比大小的方式赌博,每日聚集二三十人参赌,并雇请“阿富”、“阿洪”、“阿超”、“阿强”、“红姐”等人负责赌场操盘、放哨、抽头、维持秩序等,被告人韦某等人对赢家按3%至5%的比例抽取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韦某、韦某、杨某、王某、何某、王某、邓某、韦某、王某、陆某、王某、周某、玉某、梁某、刘某、黄某、苏某、潘某、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韦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密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人民陪审员  黄 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露艳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