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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连德与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德,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219号原告:张连德,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赵代勇,总经理。原告张连德与被告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连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德撤回对被告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连德承担。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