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荥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章英与荥阳市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章英,荥阳市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荥行初字第35号原告魏章英,女,汉族。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负责人张明亮,所长。委托代理人程书华,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穆登科,荥阳市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原告魏章英不服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章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楚国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锦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