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