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黄娜与郭建党、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娜,郭建党,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黄娜,女,汉族,1993年11月9日生,陕西省乾县人,村民。被告郭建党,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陕西省乾县人,村民。被告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负责人张文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原告黄娜与被告郭建党、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黄娜于2013年12月25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娜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