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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刘树清与陈有华、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清,陈有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清。被执行人陈有华。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刘树清与被执行人陈有华、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孙汉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