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和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和平,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1986年11月8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北省鄂州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8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和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8时30分,被告人张和平来到黄州后乘公汽到南湖路,接着窜到南湖农场六队处中太集团公司黄冈城东新区二标段项目部,张和平从项目部后门溜入院内后,进入活动板房二楼施李朋的宿舍内盗窃时,被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余某某、武某某等人当场抓获2013年8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张和平以上述同样的方法窜到中太集团公司黄冈城东新区二标段项目部,溜进院内活动板房二楼,先进入楼梯北边多间宿舍盗窃未遂,后进入王某某的房间内,盗走王某某放在床头柜的香烟五包,总价值8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和平辩称: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证人余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和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和平辩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