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巴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何军权、刘素芬与被申请人王亚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军权,刘素芬,王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申字第2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何军权,男,汉族。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刘素芬,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亚龙,男,汉族。申请再审人何军权、刘素芬与被申请人王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库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何军权、刘素芬称,原审依据的事实确有错误,欠条系王亚龙胁迫所为,根本不存在债务。原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给被申请人出具30000元欠条,申请再审人称,该欠条系被申请人胁迫所写,提供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故申请再审人理应归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原审把诉讼文书留在何军权住所地,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何军权、刘素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何军权、刘素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永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