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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正玉与被执行人白雪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玉,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杨正玉,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白雪峰,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玉于被执行人白雪峰离婚纠纷(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10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主要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白雪峰除离婚分得的房屋(房屋产籍现为申请执行人名下)一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白雪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