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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39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善,赵宏伟,赵卫军,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99-1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善,男,生于1971年9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中山花园。被执行人赵宏伟,男,生于1969年3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被执行人赵卫军,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被执行人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寸辉,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500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6150元,执行费8962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宏伟,赵卫军,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51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宏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