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苏涛华犯盗窃罪、刘群良、韩全喜、曹红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涛华,刘群良,韩全喜,曹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涛华,男,1979年6月18日,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9月6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群良,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8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抓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8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全喜,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8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曹红安,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涛华犯盗窃罪、被告人刘群良、韩全喜、曹红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涛华、刘群良、韩全喜、曹红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4日早上50分左右,被告人苏涛华窜至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将被害人尹伟超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60元。2、2013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苏涛华窜至西华县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张蒙蒙停放在依依网吧门口处的一辆真爱牌子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群良。经鉴定该车价值700元。3、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涛华窜至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将被害人张红党的一辆蓝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群良。经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4、2013年6月18日或19日的一天,被告人苏涛华窜至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将彭四同的一辆红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侯少雨。经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5、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苏涛华在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将黄文玲停放在住院部门口的一辆天蓝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刘群良,后刘群良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马顺停。经鉴定该车价值1540元。6、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涛华在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把王彦杰停放在住处院部门口的一辆枣红色爱玛牌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08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曹红安。7、2013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苏涛华在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把西华县迟营乡顺河村驻庄的丁旺胜停放在住院部门口的一辆红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韩全喜。经鉴定该车价值899元。8、2013年8月2日早上,被告人韩全喜在自家馍店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苏涛华盗窃的两轮海宝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涛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群良、韩全喜、曹红安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涛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群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韩全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曹红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4日早上50分左右,被告人苏涛华窜至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将被害人尹伟超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6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涛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尹伟超陈述,西华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苏涛华窜至西华县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张蒙蒙停放在依依网吧门口处的一辆真爱牌子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群良。经鉴定该车价值70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涛华、刘群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蒙蒙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涛华窜至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将被害人张红党的一辆蓝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群良。经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涛华、刘群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红党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3年6月18日或19日的一天,被告人苏涛华窜至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将彭四同的一辆红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侯少雨(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126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涛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彭四同陈述,证人侯少雨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苏涛华在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将黄文玲停放在住院部门口的一辆天蓝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80元的价格卖给刘群良,后刘群良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马顺停。经鉴定该车价值154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涛华、刘群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黄文玲陈述,证人马顺停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涛华在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院内把王彦杰停放在住处院部门口的一辆枣红色爱玛牌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08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曹红安。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涛华、曹红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彦杰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3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苏涛华在西华县人民医院北院把西华县迟营乡顺河村驻庄的丁旺胜停放在住院部门口的一辆红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韩全喜。经鉴定该车价值899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涛华、韩全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丁旺胜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13年8月2日早上,被告人韩全喜在自家馍店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苏涛华盗窃的两轮海宝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涛华、韩全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下列证据证实:1)、曹红安、刘群良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曹红安辨认出苏涛华是卖给其电动车的人。刘群良辨认出苏涛华是卖给其电车的人。2)、发破案报告:2013年8月4日苏涛华抓获。3)、被告人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群良、韩全喜、曹红安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动自行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均已追回,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群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韩全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曹红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