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国祥、戴秀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祥,戴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张国祥,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人戴秀梅,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4目受理了申请人张国祥、戴秀梅关导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31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洛j审查此案,现已带查完毕。申请人张国祥、戴秀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23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国样赔偿戴秀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9000元;二、张国祥赔付戴秀梅的上述损失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31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