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二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二初字第88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