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X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19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X。原告王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农历12月领取结婚证,2004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徐XX。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双方之间缺乏充分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前双方即经常吵架,原告曾提出与被告分手,婚后,双方之间矛盾升级,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争吵,不但辱骂原告,而且对原告暴力殴打,甚至用钢筋殴打原告。考虑到儿子年幼,需要照顾,原告一再忍让。但被告不仅不改,反而变本加厉,从不干事情,而且还嗜好赌博,更不用说承担家庭义务,整个家庭生活全靠原告一人支撑。2011年冬季,被告输钱后再次殴打原告,并有意推倒原告母亲,原告失望和伤心之余,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依然沉迷于赌博,并因赌举债,讨债的人来家里吵闹不断,原告不得已在外借钱帮原告还债。无奈,原告2012年7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再次判决原告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没有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无法恢复,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XX由原告抚养,原告按照每月400元标准抚养费。被告徐XX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王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2012)巢民一初字第018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的婚姻事实和婚生子徐XX基本情况,2011年、2012年两次至法院离婚均未予准许。上述证据,被告徐XX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王XX、被告徐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农历12月登记结婚,2004年5月生育一男孩徐XX,因争吵,原告分别于2011年、2012年7月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未予准许。本院认为:原王XX、被告徐XX双方婚后,因家庭纠纷争吵,后原告于2011、2012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未予准许,此次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原、被告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徐XX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徐XX随被告徐XX共同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分割共同财产两间房屋的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徐XX未到庭诉讼,本院依法可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徐XX离婚;二、原告王XX与被告徐XX婚生子徐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徐XX独立生活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陈效智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玉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