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荣与被执行人巩俊成、曹桂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巩俊成,曹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蛟执恢字第00077号(2013)蛟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51岁。被执行人巩俊成,男,51岁。被执行人曹桂杰(系巩俊成妻子),44岁。申请执行人王桂荣与被执行人巩俊成、曹桂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蛟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被告巩俊成、曹桂杰于2011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王桂荣借款本金12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21,300.00元,利率按月息3分,时间从2010年7月9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2,726.00元,由两名被告负担1,363.00元。申请执行人王桂荣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巩俊成、曹桂杰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7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巩俊成、曹桂杰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21,300.00元、利息36,3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63.00元、申请执行费1,700.00元,合计160,753.00元,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60,753.00元;于2011年12月24日前给付100,000.00元。后被执行人巩俊成、曹桂杰陆续给付执行款4.3万元,余欠款一直未付。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巩俊成、曹桂杰共同给付欠款10万元,余款自愿放弃。执行过程中,因王桂荣伤害巩俊成致轻伤,现双方达成协议,王桂荣应赔偿巩俊成的款项与巩俊成应偿还王桂荣的本息数额全部抵销,两方互不相欠。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蛟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于景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