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等二人与鹤壁恒源运输有限公司等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鹤壁恒源运输有限公司,常国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吕某某,男,2000年5月16日生。法定监护人:乔红霞,女,1970年6月6日生。申请人:张某某,男,2000年9月30日生。法定监护人:张诚,男,1976年10年12日生。被申请人:鹤壁恒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耿建彬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常国栋,男,1969年9月13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国栋驾驶鹤壁恒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F577**号/豫F8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保证金及吕大学的(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0013**)房产证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国栋驾驶鹤壁恒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F577**号/豫F8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于滑县交警大队停车场院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