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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行再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吐鲁番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再终字第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路529号。法定代表人:崔桂花,该公司总监事。委托代理人:任向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吐鲁番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局)。住所地:吐鲁番市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吐尔逊·热维都力,该局局长。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吐鲁番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吐中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新行监字第65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2)吐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吐中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三、发回吐鲁番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再 努 热代理审判员 迪丽娜孜代理审判员 艾 尔 肯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高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