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田付娟与朱全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穆某。被告朱某。原告田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红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委托代理人穆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共同语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朱某A(曾用名朱帅)由原告抚养,长女朱某B由被告抚养。被告朱某辩称,同意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于1996年相识,于同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3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7年3月7日生一子朱某A,于2010年8月23日生育一女朱某B。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动手打了原告。被告称系因原告经常跟一个男的打电话,原告对此不认可。庭审时,双方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但对于抚养费的给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登记信息查询表、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庭审时,原告称其无固定工作。原告称被告月收入为3000元,被告称其月收入2500元,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缺乏信任,导致双方之间产生隔阂,矛盾加深,被告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综合考虑婚生子女的年龄、性别等实际状况,确定婚生子朱某A由被告朱某抚养,婚生女朱某B由原告田某抚养。抚养费的给付,因原告无固定工作,本院参照江苏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定由其每月支付朱某A抚养费6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朱某的收入情况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按照朱某陈述的2500元/月,酌情确定由其每月支付朱某B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朱某A由被告朱某抚养,原告田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朱某A抚养费6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朱某B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朱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朱某B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红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