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清(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柳爱嫩与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爱嫩,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清(算)字第2号申请人:柳爱嫩,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吴科贤,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培增,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法定代表人:陈俊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柳爱嫩以被申请人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金帆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于同日依法预立案后,对申请人刘爱嫩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就被申请人金帆公司的相关情况作了调查,于2013年11月26日召开了听证会,同日,作出受理申请人柳爱嫩对被申请人金帆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的裁定。2013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由慈溪永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被申请人金帆公司的清算机构,2013年12月24日,慈溪永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金帆公司的清算意见,称因金帆公司及其股东无法向清算机构提交相关账册及主要文件,清算机构无法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清算工作,无法对金帆公司进行清算。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金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俊范、股东宁波金帆集团有限公司、周玲娣(曾用名周林娣)均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金帆公司的股东黄伟学无法提供公司的相关账册,且明确表示不愿参加金帆公司的清算工作,金帆公司现无办公经营地,相关账册及主要文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29条“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被申请人金帆公司及其股东无法向清算机构提交相关账册及主要文件,本案无法清算。据此,裁定如下:一、终结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二、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宁波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 骏人民陪审员 马建立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