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耒民三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文选与被告匡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选,匡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耒民三初字第176号原告范文选。委托代理人陈清平,耒阳市五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选诉被告匡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返还了借款,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蒋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韦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