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刑终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方俊仰信用卡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俊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刑终字第00285号原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俊仰,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抓获,同年10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日经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看守所。辩护人王雪梅、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俊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二月六日作出(2013)州刑初字第0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俊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方俊仰不服,以其没有冒充酒店的承包者骗取被害人工资信用卡及密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伟、赵静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方俊仰及其辩护人王雪梅、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刑初字第0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龙汉审判员 牛鸿雁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亚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