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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谢建育与陈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育,陈源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3号原告谢建育,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源兴,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育与被告陈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