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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商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惠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马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惠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马华,深圳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商初字第2344号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号世纪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HSU,SIAO-PO。被告深圳市中惠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二工业城A区27栋1-2层。法定代表人马华。被告马华。被告深圳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凤凰岗宝田工业区2栋5-6号铺(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江军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惠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马华、深圳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为2008元,由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延琦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