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丽钦与陈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钦,陈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丽钦,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徐志峰,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陈文飞,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原告陈丽钦诉被告陈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丽钦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丽钦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陈丽钦负担。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