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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丽钦与陈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钦,陈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丽钦,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徐志峰,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陈文飞,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原告陈丽钦诉被告陈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丽钦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丽钦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陈丽钦负担。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