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保振与张东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振。被执行人张东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888.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3元(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12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111元,共计14202.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东良银行存款14202.20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