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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新法执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连与开平市东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开平市东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执字第2766号申请执行人陈连(系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坤兴塑料厂的经营者),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李敬子,广东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开平市东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XXX。法定代表人邓铨民,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连与被执行人开平市东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73012.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自2012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608元。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连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276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国峰审判员  梁金辉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栋明第1页,共2页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