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许谋挺与龚婉媚、李重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谋挺,龚婉媚,李重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狮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许谋挺,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荣典、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婉媚,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李重乐,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许谋挺与被告龚婉媚、李重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耿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泽滨、被告龚婉媚、李重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生意需要,于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龚婉媚共五次向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借款,金额分别是一次10000元、三次20000元,一次29500元。2011年5月6日,双方就被告龚婉媚向原告多次所借的借款进行结算,截止至2011年5月6日,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9500元,以上事实由被告龚婉媚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今原告急需用款,向两被告多次催讨拖欠借款,但两被告均不予理会,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99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被告龚婉媚辩称,其与原告是朋友,借款是事实,借条也是其签名并捺印的,但借款并非答辩人本人所用,是被告李重乐叫答辩人借的。被告李重乐辩称,其确实叫被告龚婉媚去借款,但是借款是30000元,后来又说是70000元,并非是99500元,且是不是跟原告所借,答辩人并不清楚,被告龚婉媚曾经有向答辩人拿钱去还款,但是其并没有拿去还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4日,被告龚婉媚、李重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5月6日,被告龚婉媚在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确认向原告借款99500元。2013年11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龚婉媚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龚婉媚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龚婉媚向原告借款99500元的事实有被告龚婉媚签字捺印确认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现原告请求被告龚婉媚立即偿还借款9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后,被告龚婉媚仍未还款,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照准。原告持有的《借据》虽为被告龚婉媚签字捺印确认,但借款发生在被告龚婉媚、李重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为被告龚婉媚、李重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重乐虽对借款的数额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辩驳的证据,且被告龚婉媚对于借款的数额也予以认可,现原告请求被告龚婉媚、李重乐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婉媚、李重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许谋挺借款99500元,并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被告龚婉媚、李重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耿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凡速录员 陈慧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