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民催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朱金其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民催字第0025号申请人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工业园区纺织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金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平。申请人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4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靖江支行于2013年6月25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1699595、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戴维嘉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代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