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孙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孙某,女,生于1988年1月21日。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28日。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马某某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0日生一女孩马若涵。婚后由于被告不务正业,热衷于赌博而欠了很多外债,对我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对我们夫妻感情造成很大伤害。被告的父母对被告的行为不加管束反而一味袒护,并对我恶语相向。2013年8月,被告因赌博欠下高利贷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索要债务的人为要账而威胁我,使我和孩子的安全失去了保障。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感情。故我状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马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较好。2011年3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马若涵,现年2周岁半。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马某某对原告孙某及孩子的生活缺乏关心照顾。原告与被告家人亦存在一定的矛盾。被告马某某于2013年8月无故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孙某以被告马某某经常参与赌博,欠了很多外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孩马若涵。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前就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生育了孩子,并因原告和被告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而与被告其他家庭成员分家另过,足以证明婚后感情尚好。原告诉称的婚后被告长期不务正业,参与赌博,不照顾其和孩子的生活的离婚理由,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庭不予采纳。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互谅互让,与其他家庭成员搞好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加之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孙某与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齐 斌人民陪审员 陈彦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曼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