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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济南协力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协力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恒信盈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248号原告济南协力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北路国际会展中心北邻汇展国际城西塔1-2403室。法定代表人张国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恒信盈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大厦1306房。法定代表人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协力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信盈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协力工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恒信盈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协力工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协力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恒信盈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30元,减半收取6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5元,原告济南协力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学军人民陪审员  熊继高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