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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行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忠浩、赵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行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被执行人刘忠浩。被执行人赵芳。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刘忠浩、赵芳违法生育子女一案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3)第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3)第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3)第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3)第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