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溪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吴鹏林与刘开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林,刘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溪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吴鹏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开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吴鹏林与刘开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开荣因负债较多,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杨从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