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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行非审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綦法行非审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0352-5。法定代表人徐世国,主任。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69号江南宾馆二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廷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万盛东城大道北延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万盛房征(2013)1号),于2013年5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催告履行,被执行人到期后仍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职权,所作出的《万盛东城大道北延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万盛房征(2013)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万盛东城大道北延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万盛房征(2013)1号):二、本裁定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代正审判员  汪小江审判员  吴高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永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