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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燕爱君与肖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爱君,肖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燕爱君被告:肖湘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燕爱君诉被告肖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燕爱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爱君撤回对被告肖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燕爱君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单单 微信公众号“”